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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法院各單位應與訴訟輔導科密切配合,對民眾之請求,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法院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之單位,應儘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鄰之處所辦公。 國庫派駐法院經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員,得在訴訟輔導科或其相鄰之處所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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