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核,並注意有關單位之密切配合。
根據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該問題涉及「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4條。根據該條款,訴訟輔導科應在其組織中設置一位科長,並以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優先遴用書記官。根據業務繁簡,還可以配置一至六名書記官和一至三名專任或兼任錄事人員。此外,機關首長和書記官長應隨時監督考核訴訟輔導科,並確保與相關單位密切配合。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與該法規相關的範例: - 訴訟輔導科的科長應該具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優先遴用。例如,如一位書記官在過去的工作中有成功的執行案件的經驗,且對為民服務具有熱情,他可能成為科長的理想人選。 - 根據業務的繁簡,可以配置一至六名書記官和一至三名專任或兼任錄事人員。例如,如果訴訟輔導科負責處理大量的案件,可能需要配置六名書記官和三名錄事人員,以確保有效的工作運作。 - 機關首長和書記官長應隨時監督考核訴訟輔導科,並確保與相關單位密切配合。例如,機關首長和書記官長可能會定期開會,與訴訟輔導科的人員討論執行情況,並確保他們與其他相關單位協調一致,以提供最佳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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