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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並注意有關單位之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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