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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各級法院得與各大學協調,由各大學法律系學生在訴訟輔導科實習,擔任訴訟輔導員。 各級法院得聘請熟悉法院業務之熱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受訴訟輔導科科長之指揮監督。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遴選及服務要點,由各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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