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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壹、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通則

一、為加強文書科業務之處理增進行政效率,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依本院處務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有關文書科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文書科置科長一人,綜理本科一切事務,負責監督各股,並考所屬人員。下設文牘股、收文股、發文股、繕印股、監印股及機密股。

四、文書科各股各置股長一人,主管各該股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