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加強文書科業務之處理增進行政效率,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依本院處務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有關文書科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文書科置科長一人,綜理本科一切事務,負責監督各股,並考核所屬人員。下設文牘股、收文股、發文股、繕印股、監印股及機密股。
四、文書科各股各置股長一人,主管各該股事務。
五、召集各種會議之通知,應依照召集人提示辦理,並先行印發開會通知、會議討論項目及資料。開會時應擔任紀錄。紀錄經整理完竣後必須送請主席簽署,再行付印分送。
六、繕印分送之文件,須經縝密校對方可分送,如分送後發見與原本有相異之處,應立即通知更正。
七、行政文件之處理,應先簽具擬辦意見報奉核可後,再擬文稿登簿送判。 文稿定有期限或時間者,應於稿面標明「速件」、「最速件」。「最速件」應以紅色卷宗夾送閱,如係密件並應標明「密件」字樣。
八、收文股程序,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點收文件卷包,應注意受文者是否確係本院,如有錯誤應不予收受。 (二)郵遞掛號函件及卷包等,務須核對封面上及回執上郵局所標註之號碼是否兩相符合,如有不符,應俟郵局更正後,再行蓋章收受。 (三)面遞之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來件如有水濕、破爛或封皮脫落或文字模糊不明等情形,應註明於封套上,由遞送人蓋章證明;若係郵遞函件卷包,如有上述情形,應經郵局證明後,再予收受。 (四)面遞之收受文件,如未記明發文機關或發文者姓名及地址者,應囑遞送人敘明,並加填於封套或文尾;訴訟文件未記明原審法院者,亦同。 (五)凡收入文件不論係郵寄抑面遞,均應摘由(密件不摘由)編號註明收件年月日時,隨到隨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九、收文股股長應檢點所收文件,將文件之名稱件數並予分類。其屬於一般行政性者,掛號後陳核;其屬於民刑訴訟者,掛號後分別送交民刑事科收辦。
十、面遞之收受文件,或封套上標明速件者,應提前辦理。其封套上雖未標明速件,拆封後查知文件有時間性者,亦同。
十一、收文股股長按文件內容分別註明「最速件」「速件」,依下列限期予以登簿陳核,或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一)「最速件」隨到隨送。 (二)「速件」即日提送。
十二、例行文件,除因所附卷證未到齊者外,依次送交主管單位收辦,但不得逾收受後之翌日。
十三、收拆郵件郵包,應將點收之郵寄卷包登入收郵包文件簿,逐號登記包內文件、名稱、件數及款項數目;並將文狀及其附件配合予以分類登簿,分送主管單位收辦。
十四、收拆郵包,按情形處理如下: (一)收拆之郵包內,其文狀敘明附件另寄者,應在收文簿內註明,先將該文狀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二)收拆郵包內,其文狀內附繳民事訴訟費用者,即將款項(或支票匯票郵票)掛號後將文狀送交民事科。如收訴訟費以外之其他款項,經陳閱後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三)收拆之郵包內,所夾無附件之文狀,須注意是否為其他文狀之附件,應查明後予以登記,轉送收辦單位辦理。
十五、文狀卷證之轉送,概須由收件人在簿冊上逐號(或共計件數)蓋章簽收,以明責任。
十六、文狀所附附件之名稱或件數與文狀所敘如有短缺者,應即退回原寄送機關補正;其餘不符者,應在簿冊上及文狀尾記明其情形,並由股長蓋章證明。
十七、各種收文簿及郵包文件簿,務須妥為保存,非經書記官長核准不得借閱。
十八、民文、民狀、民卷、刑文、刑狀、刑卷(包括特刑文特刑狀特刑卷)及行政文,於分別登記後送交其主管單位,應即日收回簿冊。如因文件繁多各該主管科室認為不及即日點收完竣,必須留置簿冊超過一日者,應將是項簿冊名稱及送交之文件號數(或共計件數)登載於通知單上,送請其主管科長(主任)蓋章證明,然後送交收文股存查。
十九、下列簿冊為文件卷證送達之證明: (一)送郵證明簿。 (二)送檢署文件證明簿。 (三)院外送達簿。 (四)院內送達簿。
二十、點收各單位交發文件,務須注意附件是否齊全,如文與附件不符,應俟補齊後方可蓋章;但附件已依例由各單位自行包裝者,祇須點明包數加註於文稿及發文簿。
二十一、發送文件應注意文稿上印章是否齊全,如發現漏印或漏章,均應俟補蓋齊全方 可發送。
二十二、封發文件應注意封套所載收文機關名稱或收受人姓名,務須與文稿相符。
二十三、郵寄文件卷包之郵費,由發文股股長依例向事務科庶務股領用,及辦理報銷手續。月終填當月郵費支出細數表送科長轉呈核閱。
二十四、發文承辦人員依下列限期發送文件卷證: (一)最速件 隨時寄發,或派專人限期送達。 (二)速 件 即日發送。 (三)普通件 依次序發送,但不得逾翌日。
二十五、各單位交發文件卷包激增,股長認為不能在翌日內發送完竣時,應即報告科長調員協助。不能送達之文件及郵局退回之信件卷包等,應即通知原交發之單位,並列單報由科長轉陳書記官長核示處理辦法。
二十六、收受裁判書原本,應於各庭科之「呈閱登記簿」收繕日期項下,簽收裁判書原本,並就每件裁判書計算字數,以便分繕。
二十七、已繕打完竣之裁判書正本,應連同裁判書原本,按庭別登記「送件簽收單」後,分送各庭書記科簽收及校對。
二十八、各庭書記科送回已校正之裁判書正本,由繕打人員更正後,並列印正確之裁判書正本送回各庭科。
二十九、收受其他繕印文件,應將送繕單位、文件名稱、收文日期等登入「繕件登記簿」,於計算字數後分發繕印完竣,登入「送件登記簿」送還原送繕單位點收。
三十、繕印裁判書或送繕文件,應按收受原本先後循序辦理,但速件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繕印。
三十一、監印股典守本院印信,暨有關本院及各庭與書記廳對外使用之各項章戳。
三十二、監印人員,應妥慎典守印信及各種章戳。依據法令之規定或院長之核准,蓋用印信章戳。
三十三、各種文件,應經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核判後,始得用印。
三十四、裁判書正本應經書記官蓋章後,始得用印,並應蓋騎縫密碼章。
三十五、文件正本應經校對人員加蓋校對章後,始予用印。
三十六、本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下: (一)函:上行蓋院長職章,平行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二)公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聘書、裁判書、獎狀、扁額等均蓋院印。除判決書外,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三)本院書記廳行文,包括對機關、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一般人民,均蓋廳條戳。 (四)本院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分之文件,蓋院印,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五)本院院內各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行文時,蓋各單位章戳。
三十七、證明身分所用印信,應加蓋「本件所蓋印信僅證明保證人身分,不負其他責任」木條戳。
三十八、本院抬頭之票據或無抬頭屬於本院之公款,應由主辦單位登簿,送監印股蓋用印信,以示背書,監印股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非屬公款,本院不予用印。
三十九、同仁為退休金、互助金、保險給付等之票據,有本院及同仁雙銜抬頭者,應先由受款同仁(或其家屬)加蓋印章背書後,送監印股加蓋本院印信,監印股應設簿登記,並由受款同仁簽收。
四十、公文發文時,原稿不蓋用印信,僅蓋「已用印信」章戳。
四十一、機密股處理下列事務: (一)收受民刑裁判正本,送由代閱庭長核閱。如有筆誤或文字脫漏等情形,即送承辦庭參考補正,然後送經院長核閱、登簿送回原承辦庭。 (二)機密文件應先送院長拆閱,依院長指示處理或送交承辦單位簽收。 (三)其他交辦機密事務。
四十二、機密股處理前條事務,應切實注意保密,時效及勿使文件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