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伍、繕印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繕印股
二十六、收受裁判書原本,應於各庭科之「呈閱登記簿」收繕日期項下,簽收裁判書原本,並就每件裁判書計算字數,以便分繕。
二十七、已繕打完竣之裁判書正本,應連同裁判書原本,按庭別登記「送件簽收單」後,分送各庭書記科簽收及校對。
二十八、各庭書記科送回已校正之裁判書正本,由繕打人員更正後,並列印正確之裁判書正本送回各庭科。
二十九、收受其他繕印文件,應將送繕單位、文件名稱、收文日期等登入「繕件登記簿」,於計算字數後分發繕印完竣,登入「送件登記簿」送還原送繕單位點收。
三十、繕印裁判書或送繕文件,應按收受原本先後循序辦理,但速件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