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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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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已繕打完竣之
裁判
書正本,應連同裁判書
原本
,按庭別登記「送件簽收單」後,分送各庭書記科簽收及校對。
找編章節
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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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牘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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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收文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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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發文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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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繕印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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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監印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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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機密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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