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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已繕打完竣之裁判書正本,應連同裁判書原本,按庭別登記「送件簽收單」後,分送各庭書記科簽收及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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