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參、收文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收文股程序,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點收文件卷包,應注意受文者是否確係本院,如有錯誤應不予收受。 (二)郵遞掛號函件及卷包等,務須核對封面上及回執上郵局所標註之號碼是否兩相符合,如有不符,應俟郵局更正後,再行蓋章收受。 (三)面遞之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來件如有水濕、破爛或封皮脫落或文字模糊不明等情形,應註明於封套上,由遞送人蓋章證明;若係郵遞函件卷包,如有上述情形,應經郵局證明後,再予收受。 (四)面遞之收受文件,如未記明發文機關或發文者姓名及地址者,應囑遞送人敘明,並加填於封套或文尾;訴訟文件未記明原審法院者,亦同。 (五)凡收入文件不論係郵寄抑面遞,均應摘由(密件不摘由)編號註明收件年月日時,隨到隨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九、收文股股長應檢點所收文件,將文件之名稱件數並予分類。其屬於一般行政性者,掛號後陳核;其屬於民刑訴訟者,掛號後分別送交民刑事科收辦。
十、面遞之收受文件,或封套上標明速件者,應提前辦理。其封套上雖未標明速件,拆封後查知文件有時間性者,亦同。
十一、收文股股長按文件內容分別註明「最速件」「速件」,依下列限期予以登簿陳核,或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一)「最速件」隨到隨送。 (二)「速件」即日提送。
十二、例行文件,除因所附卷證未到齊者外,依次送交主管單位收辦,但不得逾收受後之翌日。
十三、收拆郵件郵包,應將點收之郵寄卷包登入收郵包文件簿,逐號登記包內文件、名稱、件數及款項數目;並將文狀及其附件配合予以分類登簿,分送主管單位收辦。
十四、收拆郵包,按情形處理如下: (一)收拆之郵包內,其文狀敘明附件另寄者,應在收文簿內註明,先將該文狀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二)收拆郵包內,其文狀內附繳民事訴訟費用者,即將款項(或支票匯票郵票)掛號後將文狀送交民事科。如收訴訟費以外之其他款項,經陳閱後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三)收拆之郵包內,所夾無附件之文狀,須注意是否為其他文狀之附件,應查明後予以登記,轉送收辦單位辦理。
十五、文狀卷證之轉送,概須由收件人在簿冊上逐號(或共計件數)蓋章簽收,以明責任。
十六、文狀所附附件之名稱或件數與文狀所敘如有短缺者,應即退回原寄送機關補正;其餘不符者,應在簿冊上及文狀尾記明其情形,並由股長蓋章證明。
十七、各種收文簿及郵包文件簿,務須妥為保存,非經書記官長核准不得借閱。
十八、民文、民狀、民卷、刑文、刑狀、刑卷(包括特刑文特刑狀特刑卷)及行政文,於分別登記後送交其主管單位,應即日收回簿冊。如因文件繁多各該主管科室認為不及即日點收完竣,必須留置簿冊超過一日者,應將是項簿冊名稱及送交之文件號數(或共計件數)登載於通知單上,送請其主管科長(主任)蓋章證明,然後送交收文股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