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收文股程序,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點收文件卷包,應注意受文者是否確係本院,如有錯誤應不予收受。 (二)郵遞掛號函件及卷包等,務須核對封面上及回執上郵局所標註之號碼是否兩相符合,如有不符,應俟郵局更正後,再行蓋章收受。 (三)面遞之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來件如有水濕、破爛或封皮脫落或文字模糊不明等情形,應註明於封套上,由遞送人蓋章證明;若係郵遞函件卷包,如有上述情形,應經郵局證明後,再予收受。 (四)面遞之收受文件,如未記明發文機關或發文者姓名及地址者,應囑遞送人敘明,並加填於封套或文尾;訴訟文件未記明原審法院者,亦同。 (五)凡收入文件不論係郵寄抑面遞,均應摘由(密件不摘由)編號註明收件年月日時,隨到隨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