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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陸、監印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監印股

三十一、監印股典守本院印信,暨有關本院及各庭與書記廳對外使用之各項章戳。

三十二、監印人員,應妥慎典守印信及各種章戳。依據法令之規定或院長之准,蓋用印信章戳。

三十三、各種文件,應經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判後,始得用印。

三十四、裁判書正本應經書記官蓋章後,始得用印,並應蓋騎縫密碼章。

三十五、文件正本應經校對人員加蓋校對章後,始予用印。

三十六、本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下: (一)函:上行蓋院長職章,平行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二)公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聘書、裁判書、獎狀、扁額等均蓋院印。除判決書外,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三)本院書記廳行文,包括對機關、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一般人民,均蓋廳條戳。 (四)本院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分之文件,蓋院印,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五)本院院內各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行文時,蓋各單位章戳。

三十七、證明身分所用印信,應加蓋「本件所蓋印信僅證明保證人身分,不負其他責任」木條戳。

三十八、本院抬頭之票據或無抬頭屬於本院之公款,應由主辦單位登簿,送監印股蓋用印信,以示背書,監印股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屬公款,本院不予用印。

三十九、同仁為退休金、互助金、保險給付等之票據,有本院及同仁雙銜抬頭者,應先由受款同仁(或其家屬)加蓋印章背書後,送監印股加蓋本院印信,監印股應設簿登記,並由受款同仁簽收。

四十、公文發文時,原稿不蓋用印信,僅蓋「已用印信」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