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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同仁為退休金、互助金、保險給付等之票據,有本院及同仁雙銜抬頭者,應先由受款同仁(或其家屬)加蓋印章背書後,送監印股加蓋本院印信,監印股應設簿登記,並由受款同仁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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