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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監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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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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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同仁為
退休金
、互助金、保險給付等之票據,有本院及同仁雙銜抬頭者,應先由受款同仁(或其家屬)加蓋印章
背書
後,送監印股加蓋本院印信,監印股應設簿登記,並由受款同仁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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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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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牘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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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收文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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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發文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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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繕印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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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監印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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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機密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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