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貳、文牘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文牘股
五、召集各種會議之通知,應依照召集人提示辦理,並先行印發開會通知、會議討論項目及資料。開會時應擔任紀錄。紀錄經整理完竣後必須送請主席簽署,再行付印分送。
六、繕印分送之文件,須經縝密校對方可分送,如分送後發見與原本有相異之處,應立即通知更正。
七、行政文件之處理,應先簽具擬辦意見報奉核可後,再擬文稿登簿送判。 文稿定有期限或時間者,應於稿面標明「速件」、「最速件」。「最速件」應以紅色卷宗夾送閱,如係密件並應標明「密件」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