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文件之處理,應先簽具擬辦意見報奉核可後,再擬文稿登簿送判。 文稿定有期限或時間者,應於稿面標明「速件」、「最速件」。「最速件」應以紅色卷宗夾送閱,如係密件並應標明「密件」字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