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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行政文件之處理,應先簽具擬辦意見報奉可後,再擬文稿登簿送判。 文稿定有期限或時間者,應於稿面標明「速件」、「最速件」。「最速件」應以紅色卷宗夾送閱,如係密件並應標明「密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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