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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肆、發文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發文股

十九、下列簿冊為文件卷證送達之證明: (一)送郵證明簿。 (二)送檢署文件證明簿。 (三)院外送達簿。 (四)院內送達簿。

二十、點收各單位交發文件,務須注意附件是否齊全,如文與附件不符,應補齊後方可蓋章;但附件已依例由各單位自行包裝者,祇須點明包數加註於文稿及發文簿。

二十一、發送文件應注意文稿上印章是否齊全,如發現漏印或漏章,均應補蓋齊全方 可發送。

二十二、封發文件應注意封套所載收文機關名稱或收受人姓名,務須與文稿相符。

二十三、郵寄文件卷包之郵費,由發文股股長依例向事務科庶務股領用,及辦理報銷手續。月終填當月郵費支出細數表送科長轉呈閱。

二十四、發文承辦人員依下列限期發送文件卷證: (一)最速件 隨時寄發,或派專人限期送達。 (二)速 件 即日發送。 (三)普通件 依次序發送,但不得逾翌日。

二十五、各單位交發文件卷包激增,股長認為不能在翌日內發送完竣時,應即報告科長調員協助。不能送達之文件及郵局退回之信件卷包等,應即通知原交發之單位,並列單報由科長轉陳書記官示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