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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下列簿冊為文件卷證送達之證明: (一)送郵證明簿。 (二)送檢署文件證明簿。 (三)院外送達簿。 (四)院內送達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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