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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召集各種會議之通知,應依照召集人提示辦理,並先行印發開會通知、會議討論項目及資料。開會時應擔任紀錄。紀錄經整理完竣後必須送請主席簽署,再行付印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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