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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本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下: (一)函:上行蓋院長職章,平行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二)公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聘書、裁判書、獎狀、扁額等均蓋院印。除判決書外,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三)本院書記廳行文,包括對機關、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一般人民,均蓋廳條戳。 (四)本院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分之文件,蓋院印,並蓋院長職銜簽字章。 (五)本院院內各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行文時,蓋各單位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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