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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本院抬頭之票據或無抬頭屬於本院之公款,應由主辦單位登簿,送監印股蓋用印信,以示背書,監印股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屬公款,本院不予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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