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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收文股股長按文件內容分別註明「最速件」「速件」,依下列限期予以登簿陳,或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一)「最速件」隨到隨送。 (二)「速件」即日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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