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收拆郵包,按情形處理如下: (一)收拆之郵包內,其文狀敘明附件另寄者,應在收文簿內註明,先將該文狀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二)收拆郵包內,其文狀內附繳民事訴訟費用者,即將款項(或支票匯票郵票)掛號後將文狀送交民事科。如收訴訟費以外之其他款項,經陳閱後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三)收拆之郵包內,所夾無附件之文狀,須注意是否為其他文狀之附件,應查明後予以登記,轉送收辦單位辦理。
十四、收拆郵包,按情形處理如下: (一)收拆之郵包內,其文狀敘明附件另寄者,應在收文簿內註明,先將該文狀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二)收拆郵包內,其文狀內附繳民事訴訟費用者,即將款項(或支票匯票郵票)掛號後將文狀送交民事科。如收訴訟費以外之其他款項,經陳閱後送交主管單位收辦。 (三)收拆之郵包內,所夾無附件之文狀,須注意是否為其他文狀之附件,應查明後予以登記,轉送收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