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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文狀所附附件之名稱或件數與文狀所敘如有短缺者,應即退回原寄送機關補正;其餘不符者,應在簿冊上及文狀尾記明其情形,並由股長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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