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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民文、民狀、民卷、刑文、刑狀、刑卷(包括特刑文特刑狀特刑卷)及行政文,於分別登記後送交其主管單位,應即日收回簿冊。如因文件繁多各該主管科室認為不及即日點收完竣,必須留置簿冊超過一日者,應將是項簿冊名稱及送交之文件號數(或共計件數)登載於通知單上,送請其主管科長(主任)蓋章證明,然後送交收文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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