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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各庭書記科送回已校正之裁判書正本,由繕打人員更正後,並列印正確之裁判書正本送回各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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