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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收受其他繕印文件,應將送繕單位、文件名稱、收文日期等登入「繕件登記簿」,於計算字數後分發繕印完竣,登入「送件登記簿」送還原送繕單位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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