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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收受裁判原本,應於各庭科之「呈閱登記簿」收繕日期項下,簽收裁判書原本,並就每件裁判書計算字數,以便分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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