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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辦事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文書科置科長一人,綜理本科一切事務,負責監督各股,並考所屬人員。下設文牘股、收文股、發文股、繕印股、監印股及機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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