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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壹、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本要點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四條及行政院主計處頒相關主計法規訂定之。

最高法院會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歲計、會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本室置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依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如有業務需要,院長得調派院內適當人員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