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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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室置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依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如有業務需要,院長得調派院內適當人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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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內容來看,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 4 條提到本室置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依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辦理。這裡提到的「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便是參考資料之一。這個條例是指定了主計機構人員的設置及管理方式,而根據法規,最高法院會計室在置佐理人員時需要依照這個條例的辦法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如果法院內部有業務需要,院長可以調派院內適當人員支援。這符合該條例對於機構內部人員運用的管理規定。
- 任免名詞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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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