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96 年 03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本要點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四條及行政院主計處頒相關主計法規訂定之。
最高法院會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歲計、會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本室置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依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如有業務需要,院長得調派院內適當人員支援。
本室根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院預算、決算,並依限完成陳報。
本院工作計畫核定後,本室應根據工作計畫及其他各單位提供之資料,擬編概算,陳報院長核定後轉請司法院彙編主管機關概算,並根據核定之歲入及歲出額度編製年度預算。
於年度開始前,應根據工作計畫之預定進度,編擬分配預算,陳報院長核定後,嚴格遵照執行。
於編製概算、預算、決算暨績效報告等,得要求有關科室密切配合。
經費科目間之流用、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預備金之動支,依預算執行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本室依照有關會計法規,切實執行內部審核。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據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
自行收納之各項訟費收入,其他收入,應確實監督,依照規定期限解繳國庫。
應力求避免暫付款項之發生,如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隨時注意清理。
會計報告依下列規定期限分別編定: 一、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內送出,並依法在本院公告。 二、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民刑事案件處理及判例編輯等執行進度,工作質量、預算餘絀、暨成本高低等,須作成績效報告,以應行政管理之需要。並向院長提供經濟支出,及增進行政效率之建議。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