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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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收納之各項訟費收入,其他收入,應確實監督,依照規定期限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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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的第12條規定,最高法院的自行收納的各項訟費收入和其他收入,應該確實監督並按照規定的期限解繳給國庫。這意味著最高法院的財務部門需要定期檢查和監控這些收入,並按照法律要求將它們上繳給國庫。如果有違規的情況發生,相關人員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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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