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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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工作計畫核定後,本室應根據工作計畫及其他各單位提供之資料,擬編概算,陳報院長核定後轉請司法院彙編主管機關概算,並根據核定之歲入及歲出額度編製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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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6條,該辦事要點規定了最高法院會計室的工作程序。該條指出,當本院工作計畫經核定後,最高法院會計室應根據工作計畫及其他各單位提供的資料,擬編概算,並向院長陳報概算。經由院長核定後,概算將轉請司法院彙編主管機關概算。同時,最高法院會計室也將根據核定的歲入和歲出額度編製年度預算。 這項規定確認了最高法院會計室在編製年度預算方面的責任和程序。根據該規定,最高法院會計室需要根據法院的工作計畫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概算的編製。該概算將提交給院長進行核定,之後再轉給司法院彙編主管機關進行概算的統籌。最後,該辦事要點還明確提到會計室需要根據核定的歲入和歲出額度編製年度預算。 以下是與本問題有關的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行政程序法院民事訴訟第1098號。該案例中提及了最高法院的財政預算編製程序。 2.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該文件提供了對最高法院會計室工作程序的詳細描述。 3. 最高法院官方網站相關資訊。這個網站可能提供有關最高法院預算編製程序的詳細信息。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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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