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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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依下列規定期限分別編定: 一、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內送出,並依法在本院公告。 二、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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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14條規定了會計報告的編制期限。根據該條第一項,月報應在次月十五日前送出並在最高法院公告。而根據第二項,年度報告則應遵循決算法的規定。具體的編制期限和內容請參照最高法院會計室所公告的相關條文和說明。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相關法律條文和規定。
- 決算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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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