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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報告依下列規定期限分別編定: 一、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內送出,並依法在本院公告。 二、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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