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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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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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 3 條規定,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最高法院會計室主任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要點,主任需遵循行政院主計長的指示,同時接受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和指揮,負責處理最高法院的會計事務。此外,主任還有出席最高法院相關業務會議的權利。 例如,主任可能需要參與討論最高法院的預算安排,探討會計審核的政策,或提供有關會計報表的資訊和建議等。這些會議可能涉及最高法院的重要決策和財務事務,所以主任的參與和意見,對最高法院的運作和財務管理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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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