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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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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 3 條規定,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 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最高法院會計室主任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要點,主任需遵循行政院主計長的指示,同時接受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和指揮,負責處理最高法院的會計事務。此外,主任還有出席最高法院相關業務會議的權利。 例如,主任可能需要參與討論最高法院的預算安排,探討會計審核的政策,或提供有關會計報表的資訊和建議等。這些會議可能涉及最高法院的重要決策和財務事務,所以主任的參與和意見,對最高法院的運作和財務管理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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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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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 3 條規定:「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會計事務,並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