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會計室辦事要點參、會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會計
本室依照有關會計法規,切實執行內部審核。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據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
自行收納之各項訟費收入,其他收入,應確實監督,依照規定期限解繳國庫。
應力求避免暫付款項之發生,如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隨時注意清理。
會計報告依下列規定期限分別編定: 一、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內送出,並依法在本院公告。 二、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民刑事案件處理及判例編輯等執行進度,工作質量、預算餘絀、暨成本高低等,須作成績效報告,以應行政管理之需要。並向院長提供經濟支出,及增進行政效率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