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
- 異動日期:87 年 04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分「聲羈」字、「聲羈更」。
二 偵查中,檢察官於刑訴法修正前羈押被告,於刑訴法修正後聲請延長羈押案件:分「聲繼羈」字。
三 其他有關偵查中羈押之聲請案件 (如停止羈押、撤銷羈押或前揭「聲羈」案件之延長羈押等) :分「偵聲」字。
右一至三所列案件,由少年法庭辦理者,關於少年被告部分,增一「少」字 (即分:「少聲羈」、「少聲繼羈」、「少偵聲」) ;關於非少年被告部分,各增「少連」二字 (即分:「少連聲羈」、「少連聲繼羈」、「少連偵聲」、「少聲羈更」及「少連聲羈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