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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右一至三所列案件,由少年法庭辦理者,關於少年被告部分,增一「少」字 (即分:「少聲羈」、「少聲繼羈」、「少偵聲」) ;關於少年被告部分,各增「少連」二字 (即分:「少連聲羈」、「少連聲繼羈」、「少連偵聲」、「少聲羈更」及「少連聲羈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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