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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四十四、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動產處分,其所得仍無法支應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事業預算支出者,得不受本要點面積及處分方式之限制處分不動產,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公開標售而無法出售時,得將該不動產再提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價格。 依第一項規定處分會有不動產以補足當年度事業預算所需為限。

四十五、農田水利會處理會有事業用不動產時,處分面積超過本要點規定之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擬具處理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計畫辦理之。 前項處理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現況及處理理由。 (二)最佳處理方式之評估。 (三)處理程序。 (四)財務分析及計畫。

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區處分款)提撥百分之十之經費,作為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財源,並另設專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