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動產處分,其所得仍無法支應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事業預算支出者,得不受本要點面積及處分方式之限制處分不動產,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公開標售而無法出售時,得將該不動產再提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價格。 依第一項規定處分會有不動產以補足當年度事業預算所需為限。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4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面臨財務困難且已按照要點規定處理不動產,但所得款項仍無法支付主管機關核准的年度事業預算支出時,可以無視要點中面積和處分方式的限制,將不動產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分。如果按照公開標售仍無法成功出售,則可以重新查估該不動產的價格。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這種處分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彌補當年度事業預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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