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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動產處分,其所得仍無法支應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事業預算支出者,得不受本要點面積及處分方式之限制處分不動產,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公開標售而無法出售時,得將該不動產再提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價格。 依第一項規定處分會有不動產以補足當年度事業預算所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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