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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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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動產處分,其所得仍無法支應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事業預算支出者,得不受本要點面積及處分方式之限制處分不動產,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公開標售而無法出售時,得將該不動產再提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價格。 依第一項規定處分會有不動產以補足當年度事業預算所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4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面臨財務困難且已按照要點規定處理不動產,但所得款項仍無法支付主管機關核准的年度事業預算支出時,可以無視要點中面積和處分方式的限制,將不動產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分。如果按照公開標售仍無法成功出售,則可以重新查估該不動產的價格。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這種處分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彌補當年度事業預算的需求。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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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44 條規定:「四十四、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動產處分,其所得仍無法支應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