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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事業用不動產之處理,除依法訴請返還外,因特殊區域而需為特定之處理時,由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另訂規定辦理,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第三十九點至前點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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