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供道路、公立學校使用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計收土地使用補償金,並一次繳清: (一)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係供建築或庭院等使用者,依出租基地租金標準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係供種植農作物、養殖或造林使用者,依耕地租金標準以不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依前項規定追繳占用人自占用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之使用補償金,其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日計收。該實際占用日,得由占用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2條的規定,被占用的非事業用不動產可依不同情況計算土地使用補償金。若被占用的非事業用不動產是用於建築或庭院等,則土地使用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的百分之十。而若被占用的非事業用不動產是用於種植農作物、養殖或造林,則土地使用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不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的百分之八。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本身,其中第42條明確列出了土地使用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例如,如果一個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用於建築或庭院,則該房屋及土地的申報總價為100萬元,那麼土地使用補償金每年為10萬元。如果一個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用於種植農作物,而申報的地價年息為80萬元,那麼土地使用補償金每年為6.4萬元。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占用的非事業用不動產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如果占用期超過五年,則使用補償金按照五年計算;如果占用期未超過五年,則按照實際占用日計算。占用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確定占用的實際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為對該法條的釋義,實際應用仍需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判例或法院解釋等相關資料,且以最新版本的法律文件為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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