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占用,並願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前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者,農田水利會得依第二十四點規定程序報准後公開標售,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占用人申請承租時,應提出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1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若擁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且已實際占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前,並願意繳清五年的使用補償金,則可以辦理出租。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購,則農田水利會可以根據第二十四點的規定程序報准後公開標售,而承租人則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占用人在申請承租時需要提出前述第一項所規定的文件。 依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1條,農田水利會若擁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且已實際占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並願意繳清五年的使用補償金,則可以辦理該不動產的出租。另外,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農田水利會可以根據第二十四點的規定程序審核後公開標售,而承租人則享有優先購買權。申請承租時需要提出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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