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占用,並願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前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者,農田水利會得依第二十四點規定程序報准後公開標售,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占用人申請承租時,應提出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
四十一、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占用,並願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前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者,農田水利會得依第二十四點規定程序報准後公開標售,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占用人申請承租時,應提出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