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農田水利會處理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時,處分面積超過本要點規定之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擬具處理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計畫辦理之。 前項處理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現況及處理理由。 (二)最佳處理方式之評估。 (三)處理程序。 (四)財務分析及計畫。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5條,當農田水利會處理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時,如果處分面積超過本要點規定之面積上限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農田水利會需擬具處理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處理。 這個條文規定了處理計畫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現況和處理的理由。 (二)評估最佳處理方式。 (三)處理的程序。 (四)財務分析和計畫。 根據這個條文規定,農田水利會在處理非事業用不動產時,需要制定詳細的處理計畫,以確保處理過程合法、有效。該計畫應包括評估處理方式的最佳選擇,並進行財務分析,以確保處理符合財務可行性。最後,該計畫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參考資料: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網上]。取自行政院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42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網上]。取自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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