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區處分款)提撥百分之十之經費,作為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財源,並另設專戶存儲。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6條,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提撥給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的經費。這些資金應設立專戶儲存。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田水利會在處分財產所得價款時能將一部分經費用於水利用地的價購、承租或補償。這樣做可以確保水利用地能繼續被使用,並保護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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