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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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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區處分款)提撥百分之十之經費,作為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財源,並另設專戶存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6條,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提撥給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的經費。這些資金應設立專戶儲存。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田水利會在處分財產所得價款時能將一部分經費用於水利用地的價購、承租或補償。這樣做可以確保水利用地能繼續被使用,並保護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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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46 條規定:「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