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區處分款)提撥百分之十之經費,作為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財源,並另設專戶存儲。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