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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處分財產所得價款,農田水利會應以專戶存儲。 農田水利會應將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不含農地重劃區處分款)提撥百分之十之經費,作為價購、承租或依法補償照舊使用水利用地之財源,並另設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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