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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柒、事件之撤回或補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柒、事件之撤回或補分

七十三、訴訟事件於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可後,將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但部分撤回者,僅得予以註記。

七十四、已分訴訟事件,依規定退科者,應隨時登錄其退科、補分之情形。

七十五、一事件作成數裁判,其衍生之裁判,應分類編訂新案,並予補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