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訴訟事件於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可後,將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但部分撤回者,僅得予以註記。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3條,如果訴訟事件在分案之前被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或聲請,需要先經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可後,將原因輸入電腦進行報結。然而,對於部分的撤回案件,僅可以進行註記,而不需要進行報結。 此法規的相關資料尚需查閱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法規條文或辦事指引,以確定詳細的解釋和例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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