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已分訴訟事件,依規定退科者,應隨時登錄其退科、補分之情形。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4條,如果某訴訟事件已被分發,但因某些原因需要取消或撤回,記官應及時登錄該退科和補分的情況。這項規定確保審查科書記官能夠正確記錄和處理相關訴訟事件的退科和補分情況。 範例:假設一個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因為疾病而無法完成該科目的考試,考試機關在評分時會將該科目的成績登錄為退科,並視情況補分給其他考試科目。考試機關的審查科書記官應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及時登錄退科和補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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