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玖、銷號及歸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玖、銷號及歸檔
八十、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八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另立尾卷,於卷面填載終結日期、保存期限,將卷宗編訂牢固,陳送科長、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八十、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八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另立尾卷,於卷面填載終結日期、保存期限,將卷宗編訂牢固,陳送科長、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