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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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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聲請事件者,應另立尾卷,於卷面填載終結日期、保存期限,將卷宗編訂牢固,陳送科長、辦理審查務庭長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相關規定,前述的第81條是指在訴訟事件分案之前,當事人提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或聲請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這些案件,應該另立尾卷,並填寫終結日期和保存期限。在經過科長和辦理審查業務庭長的核閱後,將卷宗整理好,交由文書科檔案室進行歸檔。 參考資料示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法規和最高行政法院內部規定,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最高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等。

  • 當事人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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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1 條規定:「八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另立尾卷,於卷面填載終結日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