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者,應另立尾卷,於卷面填載終結日期、保存期限,將卷宗編訂牢固,陳送科長、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相關規定,前述的第81條是指在訴訟事件分案之前,當事人提出撤回上訴、抗告、再審、或聲請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這些案件,應該另立尾卷,並填寫終結日期和保存期限。在經過科長和辦理審查業務庭長的核閱後,將卷宗整理好,交由文書科檔案室進行歸檔。 參考資料示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法規和最高行政法院內部規定,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最高行政法院審判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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