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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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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0 條指出,在訴訟事件編號後,如果在分案之前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者在分案之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的情況下,編案股應在電腦系統中註記相應的原因,並完成銷號作業。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上下文中提及,所以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

  • 原審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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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0 條規定:「八十、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