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訴訟事件經編號後,分案前如有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分案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者,編案股應於電腦系統註記原因,完成銷號作業。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0 條指出,在訴訟事件編號後,如果在分案之前應退回原審法院更正或補正,或者在分案之後經庭長、審判長裁示應予銷號的情況下,編案股應在電腦系統中註記相應的原因,並完成銷號作業。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上下文中提及,所以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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