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鑑定人之權利: (一)鑑定人得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之必要處分。 (二)鑑定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者,不在此限;鑑定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時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三)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四)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五)因故無法如期到庭時,得事先聯繫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六)若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法院於開庭前備妥相關資料時,請事先通知法院承辦股準備。
二、鑑定人之義務: (一)鑑定人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之經過及結果。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報告。鑑定人以書面報告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以言詞說明。 (二)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1.得裁定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再傳不到者亦同。 (三)鑑定人鑑定時有為具結及公正誠實鑑定之義務,但鑑定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鑑定。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鑑定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待鑑定、報告或說明之事項:如傳票所載。
四、應攜帶到庭之資料:如傳票所載。
五、最後您不可不知: (一)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鑑定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領取鑑定人日、旅費。 (二)您到庭鑑定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鑑定人專用休息區等候開庭。 (三)法院傳訊鑑定人,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四)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您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 (五)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六)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0二)二三七一三二六一轉八四二四。